2013年泌尿外科腹腔镜培训班在我院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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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们都行使着近似的权能(function),有着相同的资质(qualifications)、经验(experience)和能力(competences)。

从政治角度来说,权利制约权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否则就难以说清‘法大于权的威力,只有惟强权是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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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的确,当我们直面法律时,面对的只是无数命令、规则的汇集,因此如果不去分析它们所蕴涵着的发自人类内心的追求,那么这些命令、规则就仅仅只是一堆事实,而不可能充溢着生命和活力。但反过来说,如果权利不能制约权力,那么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也就根本无从谈起。长久形成的观念、意识较之表面的制度更不易改变,转变的过程也更加痛苦。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关键词: 法律体系 宪法至上 法治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

如美国哈佛大学的昂格尔教授就认为,虽然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与西欧民族国家形成时大体相同,但在形成帝国过程中却没有形成法治,并提出其原因在于缺乏多元集团、自然法观念和超越宗教等条件。换句话说,权利制约权力内在地需要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如果说在近代社会以前法律所反映的还只是少数有产者阶级的意志,那么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律则至少在形式上成了人民意志的表现。

〔9 〕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个人的意志和权威之所以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时的权力已经成为一种人格化的力量与个人融为一体,构成为法律的基础了。〔42〕对人治状态的分析表明,权力之所以能超越法律,个人意志之所以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程序不键全或者权力的运行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是关键。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即通过形成和强化法的中介机制来扬弃行政命令与民间调解的苟合,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公正而合理的法律程序。〔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

具体说来即既然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执行,那么法治和人治就不能截然分开,而只能相互结合。(三)权利制约权力:宪法内容的核心范畴尽管从内容上说,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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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曾经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这就是说,宪法通过自身设制的有关制度来保障其应有权威。相对于西方的法律至上,中国的传统是道德至上。〔12〕《潘恩选集》,第257页。

因此,树立契约精神等现代法观念是实现宪法至上、走向法治之路的关键。与此同时,要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真正地成为人民的公仆,人民又必须通过各种权利的行使以监督和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也是如此,它也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第一,权力的非人格化是法治的基本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通过规范和控制权力的产生,使权力的直接性转化为间接性,使权力直接支配的领域被法律所取代,从而使社会组织结构由权力支配法律转化为法律支配权力。

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法治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实际上,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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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但离开了宪法至上,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而且实践证明,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

因此,在中国法治之路过程中,如何剔除古代法精神,树立起现代法精神,亦即怎样实现从身份到契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样,它的地位自然也就等而下之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或者少数贵族。从宪法的内在因素来说,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宪法的正当性。中国的政治实践就是如此。既然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那么在制定宪法时首当其冲地就是确立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并且在规定宪法内容过程中以人民主权为根本的指导原则。

〔14〕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如前所述,在我国的现实政治中,执政党一方面直接或间接地行使着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却并不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15〕而且从本质上讲,在人治状态下并不缺少法律的存在,但由于它割断了法律生长为法治的脐带,因而法律虽然也可能不少,但这些法律却与法治模式无缘。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古代法的一个绝大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一)宪法至上亦即人民的意志至上,权利是人民实现其意志的逻辑起点龚祥瑞先生曾经指出:法治就是经人们同意的统治,就是民主的政治,而不是个人专断。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

孟德斯鸠曾经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使国家机关的权力很好地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因此,在笔者看来,只有民主和人权才是法治区别于人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其结果不仅反过来极大地阻碍了宪法至上的实现,而且也最终阻滞了法治的实现。

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尽管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很多,但这时的法律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法治应有的价值追求不能不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只有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并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律原则时,自然法的最高法观念才真正产生。〔36〕的确,宪法和法律的颁布,远非法治理想的实现。

现阶段在此方面最为急迫的问题主要有三:第一,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然而,执政党却全然超出于法律控制和法律责任之外,基本上概不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29〕所谓党委作报告,政府做被告,书记出点子,乡长挨板子就是对此所作的生动写照。

〔29〕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在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论争由来已久,但古代所谓的法治和人治与近代的法治和人治存在着根本区别,而且在人治与法治各自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上,尚有不少人的认识模糊。但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高度的抽象概括,因此在进行宪法规定时尚须具体化。亦即宪法在内容、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应该准确、合理。

但这些观念却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

这里,笔者主要谈两点:第一,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在民主和人权。

权利制约权力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轨道,而且是宪法至上的内在精神。〔44〕季卫东:《现代法治国的条件》,《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代译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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